1. 定義:專案參與者在開發抵換專案階段時,首先會依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尋找可應用於專案之減量方法,若在這些認可的減量方法中找不到適合專案之減量方法,則可向環保署提出新減量方法申請。
2. 申請及審查程序:
(1) 專案申請者將「新減量方法」及「新減量方法應用範例」,以及新減量方法參考之既有減量方法差異對照表,委託合格查驗機構進行評估,並請查驗機構針對該新減量方法出具評估報告。其中新減量方法應用範例須依據「溫室氣體查驗指引」附錄八之溫室氣體抵換專案計畫書格式撰寫,且至少必須包括下列項目及其相關附件:
A. 專案活動之一般描述(含專案名稱、專案參與者描述、專案活動描述、專案活動之技術說明)
B. 基線說明及外加性分析描述(專案活動採用之減量方法、適用條件與原因、專案邊界內包括之排放源和氣體、基線情境之選擇與說明、減量/移除量計算公式描述)
C. 減量/移除量計算說明(減量/移除量計算、計入期計算摘要)
D. 監測方法描述(應被監測之數據與參數、監測計畫之描述)
E. 專案活動期程描述(專案活動執行期間、專案計入期)
(2) 專案申請者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之減量方法申請系統內登錄新減量方法資料及上傳相關文件,並下載列印平台上填妥之申請書,以正式公文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包含現階段已應用此減量方法案例之名冊),向本署提出新減量方法申請。
(3) 本署收件受理申請後,先針對申請者提送之文件進行文件完整性審查。
(4) 新減量方法案件通過文件完整性審查後,本署將新減量方法相關資料公告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並開放15日予公眾提出意見。
(5) 民眾可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之減量方法申請系統下載新減量方法案件的空白意見表,將意見表填妥後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寄至本署指定信箱,本署蒐集公眾意見後,將意見彙整公開於平台上。
(6) 公眾意見蒐集截止後,本署召集專案小組進行實質內容審查,公眾意見則提供專案小組審查參考。專案小組完成新減量方法審查後,將審查意見交由審議會進行新減量方法通過與否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