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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鋼鐵、水泥、電力、半導體、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之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九月十日發布,依推動原則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排放源之排放強度優於本署公告排放強度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要求之排放強度者, 可向本署提出溫室氣體先期專案之申請。 環保署已於100年6月30日公告鋼鐵業、水泥業、電力業、半導體業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大五行業之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各行業排放強度之公告內容及附表請連結以下 網址下載。
公告日期:2011/6/30
資料來源:環保署
連結網址:
https://ghgregistry.epa.gov.tw/upload/Tools/水泥業公告排放強度及附表.pdf
連結網址:
https://ghgregistry.epa.gov.tw/upload/Tools/電力業公告排放強度及附表.pdf
連結網址:
https://ghgregistry.epa.gov.tw/upload/Tools/半導體業公告排放強度及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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