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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能源局電力排放係數調整配合辦理事項 (新增第2項公告!)
一、已完成盤查登錄之查證者,無須修改係數,但倘尚未完成者,請依能源局公告最新電力排放係數進行範疇二排放計算。
二、【關於基準年是否重新計算】依電力係數調整後是否導致溫室氣體排放量變化達顯著性門檻3判定,未達顯著者,無須重新計算;達顯著者,應重新計算基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 後續本署將於系統進行排放量匯出資料修正作業,業者不需進行調整或更動,但倘後續有使用需求,因會與過去業者上傳資料包含排放量清冊、盤查報告書、查驗總結報告書及查驗聲明書有些許出入,請以系統匯出資料為主,謝謝。
公告日期: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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