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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一、 主旨:訂定「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本公告之排放源應於每年八月底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之排放量,應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底前完成。
公告日期: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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