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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奠定溫管法施行基礎
為利「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後續推動與執行,環保署於105年1月6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明確劃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完備溫管法規範政府機關推動事項之細節性規定,為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政策,奠定良好的施行基礎。

環保署表示, 溫管法已於今104年7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環保署依據該法第33條規定, 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共計16條, 主要就溫管法第二章所規範之政府機關權責進行細節性規定, 舉凡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執行排放成果報告、改善計畫、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報告等, 均於本細則明定其內容與程序, 此外本細則亦規範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調適策略、國家清冊與國家報告之提報時程及內容, 並就溫管法第26條「提供各式能源者」定義進行補充性解釋。至於溫管法已授權另訂子法者(諸如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核配拍賣配售、排放交易制度等), 其細節性事項由相關子法另訂之, 其中盤查登錄、查驗管理及抵換專案相關管理辦法, 環保署均已如期完成發布。

本細則法規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將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刊載,歡迎各界及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公告日期: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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